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98號
- 聲 請 人
- 許詩怡
- 代 理 人 陳永嚴律師(法扶律師)
- 相 對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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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陳中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勞簡字第123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已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114年度勞簡字第123號),聲請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會審核資立後認聲請人符合無資力之認定而准予扶助,爰聲請鈞院裁定准予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乙節,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審查表以為釋明。且其起訴內容,亦非不待調查證據、認定事實程序,即可認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判決,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