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211號
- 抗告人
- 崔展富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萬寶華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9月24日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救字第211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萬寶華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9月24日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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