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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救字第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4 日
  • 法官
    陳筠諼

  • 當事人
    傅顯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傅顯宇 代 理 人 陳世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勞簡字第154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 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於本院114年度勞簡字第154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審核准予全部扶助在案等情,已提出該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以為釋明,復核其訴訟非顯無理由,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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