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256號
- 聲請人
- 江秀香
- 代理人
- 魏敬峯律師(法扶律師)
- 相對人
- 豆府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柏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勞補字第445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經法律扶助法第62條著有明文。復按勞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之特殊境遇家庭,其聲請訴訟救助者,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於本院114年度勞補字第445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已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復核其訴訟非顯無理由,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