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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273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楊承翰陳俞元王沛元

聲請人
吳珮芯
相對人
范文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114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62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聲請人主張:其因詐騙而損失超過新臺幣(下同)19,000,000元,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云云,然本院經財政部電子閘門查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之所得總額高達新臺幣(下同)1,622,140元、財產總額高達8,859,644元(見救卷第27-32、45-49頁),可見聲請人並非無資力。至於聲請人另援引「法院規費法第8條」,聲請減免裁判費,然我國並無此法規,自難憑採。況聲請人既主張相對人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依其主張之原因事實,其屬於詐欺犯罪被害人,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繳納訴訟費用,本件自無另行准許訴訟救助之必要。是以,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承翰

                  法 官 陳俞元

                  法 官 王沛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葉愷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救字第273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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