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58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劉育琳

聲請人
林玫秀
代理人
陳瑋博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大吉國際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高康寧
相對人
黃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103號履行契約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於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103號履行契約等事件,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並提出該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見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103號卷第15-17頁),另審酌聲請人所提前開訴訟,亦非無須經調查辯論,一見即知顯無勝訴之望者,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育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救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