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58號
- 聲請人
- 林玫秀
- 代理人
- 陳瑋博律師(法扶律師)
- 相對人
- 大吉國際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高康寧
- 相對人
- 黃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103號履行契約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於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103號履行契約等事件,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並提出該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見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103號卷第15-17頁),另審酌聲請人所提前開訴訟,亦非無須經調查辯論,一見即知顯無勝訴之望者,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