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海商字第4號
- 原告
- CMA CGM S.A.
- 法定代理人
- Mathias Besnard
- 訴訟代理人
- 徐瑋琳律師
- 被告
- 海碩有限公司
- 被告
- 海駿股份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韓國福
- 訴訟代理人
- 楊思莉律師
- quai dArenc 00000 Marseille cedex 02, France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以下未載幣別者,均同)99,897元。惟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美金293,603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應併算原告請求自114年5月30日起至起訴前1日(114年7月2日)之利息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請求之美金293,603元按114年7月3日起訴時之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9.08折合新臺幣為8,537,97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加計114年5月30日至114年7月2日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39,766元(計算式:8,537,975元×5%×34/365=39,766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577,741元(計算式:8,537,975元+39,766元=8,577,7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886元,原告繳納尚不足1,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