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陳仁傑
- 當事人鍾明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簡旭文、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喬湘秦、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2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鍾明伶 代 理 人 簡剛彥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兼 送達代收人 陳志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兼 送達代收人 周培彬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兼 送達代收人 陳建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代 理 人 兼 送達代收人 何衣珊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蓋債務人負債總額若過大,其因更生程序而被免責之負債額即相對提高,此對債權人造成之不利益過鉅。且負債總額超過一定之數額,益可見其債務關係繁雜,亦不適於利用此簡易程序清理債務,自有限制其負債總額之必要(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立法理由參照)。且更生之聲請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 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復為消債條例第46條第3款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雖陳報其債務總額為新臺幣(下同)601萬4,741元(見114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128號卷第15頁),然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權數額實如附表「本金及利息債權額」欄位所示,合計已達1,500萬7,573元,有卷附各債權人陳報狀、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可參(見本院卷第117-165、169-289、387頁),是 債務人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顯已逾1200萬元,核與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之要件不符,且無從 補正,自應駁回本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仁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吳珊華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債權人 本金及利息債權額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5萬9,852元 2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8萬6,518元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3萬1,448元 4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1萬2,506元 5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萬4,091元 6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8萬9,083元 7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萬5,269元 8 金陽信貸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52萬5,601元 9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37萬8,282元 10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萬9,972元 11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萬3,472元 12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萬1,650元 13 萬榮行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74萬6,434元 14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30萬7,774元 15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0萬3,938元 16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0萬1,683元 合計 1,500萬7,573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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