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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35號

聲請清算復權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陳雅瑩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鍾昀達即鍾勝達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王行正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游佳蓉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寬成
代理人
蘇詠心
代理人
柯家茵
代理人
王子瑜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致全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明
代理人
孫逸文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士廷
代理人
沈柏仲

上列聲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鍾昀達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理債務,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8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8號消債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實。是以,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並據此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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