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聲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復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04 日
- 法官陳雅瑩
- 法定代理人郭倍廷、郭明鑑、林鴻聯、周添財、曹為實、楊文鈞、伍維洪、莊仲沼、吳統雄、王蘭芬
- 當事人張寶如、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丁駿華、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諶鴻達、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展、陳正欽、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寶如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丁駿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諶鴻達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上列聲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張寶如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理債務,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9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 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14年度消債職 聲免字第29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 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9號職權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 ,堪信為實。是以,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並據此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陳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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