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字第42號

返還費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蘇嘉豐

上訴人
即被告
汎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信宏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李承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費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82,829元(上訴狀誤載為83,8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