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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破字第9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范智達

聲請人
亞士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婉貞(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亞士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本法所規定和解或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法第1條第1項、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公司法第89條第1項另有明文,此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查聲請人亞士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因業務中止,依法辦理解散,業經股東常會決議自民國114年5月31日起解散,並選任方婉貞為清算人,負責依公司法相關規定,了結公司一切資產及負債。查聲請人清算人就任後,隨即依相關規定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且於114年6月18日以刊登報紙方式催告公司債權人申報債權,嗣經整理發現公司財產已不足清償公司所負債務,爰依上提規定聲請為破產宣告等語。

三、經查,依聲請人提出之其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財產狀況說明書所示,聲請人公司之資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872,147元,負債總額為7,965,904元,債權人為2人以上,準此,聲請人公司具資產不足清償債務之破產原因,且其債權人為2人以上,而其資產尚足組成破產財團、支應破產財團費用,具有破產實益,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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