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155號
- 上訴人
- 德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清祥
- 訴訟代理人
- 林凱倫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美萱律師
- 被上訴人
- 玉上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葉建國
- 訴訟代理人
- 柏有為律師
陳奕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5月27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5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