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173號
- 上訴人
- 林煒盛
- 被上訴人
- 藝德國際文化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芷芸
- 訴訟代理人
- 何佩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程序於民國114年7月30日由被上訴人聲請一造辯論,經本院准許而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8月20日上午9時30分宣判,惟嗣後查得上訴人恰於開庭前2天即同年月28日入監服刑,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