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35號
- 聲請人
- 秀岡山莊第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瑋
- 相對人
- 新祥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東發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聲請人新法定代理人陳俊瑋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第174條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同法第175條及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陳俊瑋,本院未及知,茲聲請人新法定代理人陳俊瑋聲明承受訴訟,經查並無不合,自應由聲請人新法定代理人陳俊瑋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