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00號
- 異議人
- 林鴻襦
- 相對人
- 丹棠長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豪志
- 代理人
- 鍾佳倫
上列當事人間取回提存物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異議人「林鴻糯」之記載,應更正為「林鴻襦」。
原裁定理由欄四㈠倒數第10行關於「孫麗璘」之記載,應更正為「孫麗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