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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6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匡偉宣玉華張庭嘉

  • 原告
    陳文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61號 聲 請 人 陳文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永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案列: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6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 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6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2年3月14日、112年4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惟該事件已於112年5月10日宣判且不得上訴而確定,有該事件判決(見本院卷第9至18頁)可參,聲 請人遲至114年11月11日始為本件聲請(見本院卷第7頁),顯已逾6個月之聲請期間,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應 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蔡庭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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