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06號
- 原告
- 慈龍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家豪
- 被告
-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 法定代理人
- 趙興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2,970,94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12,970,9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7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44,72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