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15號
- 原 告
- 新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台欣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忠律師
- 歐苡均律師
- 林泓均律師
- 被 告
- 康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奇全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萬2,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1115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萬2,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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