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匡偉、宣玉華、張庭嘉
- 當事人廖翊豪、文以中、王偉丞、陳達育、御翔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27號 原 告 廖翊豪 文以中 王偉丞 陳達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金昌律師 被 告 御翔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郎自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97,636元(加計起訴前孳息,計算如附件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380元。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蔡庭復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