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46號
- 原 告
- 慶城物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惠民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中律師
- 羅國豪律師
- 林奇賢律師
- 被 告
- 承盛電能安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李三嬌
- 被 告
- 伽祥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
- 人 廖峻漢
- 被 告
- 廖丹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