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29號

給付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姜悌文

原 告
騰雲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基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聲請對被告白石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94,6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0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3,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