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3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陳智暉

原 告
均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禮嘉
被 告
嘉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陳賢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44萬5375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將支票4紙(票面金額合計88萬元)均返還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32萬5375元(計算式:244萬5375元+88萬元=332萬53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04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芮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