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62號
- 原 告
- 泰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東嶽
- 訴訟代理人
- 顧定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磊駿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8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126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磊駿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8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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