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2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10 日
- 法官范智達
- 當事人三大儀錶有限公司、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泰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70號 原 告 三大儀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興金 被 告 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岳修 被 告 泰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岳霖 原告因請求土地價金差額尾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79萬 元,應繳裁判費19萬5,8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萬5,35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9萬5,352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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