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2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10 日
- 法官范智達
- 法定代理人羅李阿昭
- 原告首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蘇陳璧玉、林忠慶、楊青年、陳佑興、吳明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86號 原 告 首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李阿昭 訴訟代理人 郭瓔滿律師 洪瑋彤律師 被 告 蘇陳璧玉 林忠慶 楊青年 陳佑興 吳明憲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14萬1,4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萬7,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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