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00號
- 原告
- 呂宗達
- 被告
- 歐榮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依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決議不成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14年4月11日股東臨時會所為之決議不成立。核原告請求標的,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依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訴之聲明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