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02 日
- 法官曾育祺
- 當事人晏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52號 原 告 晏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梓蓉 訴訟代理人 蔡健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萬9644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2萬933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之法定利息,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012萬933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1萬96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林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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