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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3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
    溫祖明
  • 法定代理人
    朱恒立

  • 原告
    競鼎數位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75號 原 告 競鼎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恒立 訴訟代理人 謝宏明律師 羅珮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壹萊特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6萬1,6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6,7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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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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