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67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石珉千

原告
銓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克倫
訴訟代理人
陳誌泓律師
訴訟代理人
莊友翔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鄒熙華律師
被告
龍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Kelly Lee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國112年11月29日公布施行(同年00月0日生效)之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亦即請求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仍應合併計算其價額)。經查,原告於114年5月29日提起本件訴訟,故起訴前(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5月28日)之利息請求即應併算其價額。基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99萬9,084元(計算式詳附表,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萬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4,911萬2,862元) 1 利息 4,911萬2,862元 113年3月26日 114年5月28日 (1+64/365) 5% 288萬6,221.62元  小計       288萬6,221.62元 本金+利息合計        5,199萬9,084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