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8號
- 原告
- 柏郡服飾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榮盛
- 訴訟代理人
- 吳忠德律師
- 被告
- 飾瑩有限公司
- 被告
- 新詠亨企業有限公司
-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 侯欽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9萬6,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4,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148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9萬6,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4,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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