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44號
- 原 告
- 匯旺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志宏
- 原 告
- 登旺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素絨
- 上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呂朝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偉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74萬8,7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萬3,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154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偉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74萬8,7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萬3,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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