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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49號

確認借款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范智達

原告
德陽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熹
被告
大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福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借款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5萬1,933元【(3,200萬元-2,789萬6,500元)+〈(3,200萬元-2,789萬6,500元)×年息24%×自民國112年8月1日起至起訴之日114年6月6日之日數/365〉+〈2,789萬6,500元×(年息24%-年息16%)×自112年8月1日起至起訴之日114年6月6日之日數/36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9,0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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