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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5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8 日
  • 法官
    姜悌文
  • 法定代理人
    林哲嶔

  • 當事人
    繁星浩月娛樂事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92號 原 告 繁星浩月娛樂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哲嶔 訴訟代理人 黃怡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君鴻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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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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