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08號
- 原告
-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啓林
- 被告
- 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石國
吳玲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石國、吳玲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00萬元,應繳裁判費27萬6,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萬5,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