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37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林芳華

原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永邑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喬兒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輸出入銀行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59萬5,997.08元,依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日即民國114年6月16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29.55換算為新臺幣(下同)1,761萬1,714元(計算式:美金595,997.08元×匯率29.55=17,611,713.71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5,5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孫福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