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37號
- 原告
- 英屬維京群島商永邑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喬兒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輸出入銀行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59萬5,997.08元,依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日即民國114年6月16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29.55換算為新臺幣(下同)1,761萬1,714元(計算式:美金595,997.08元×匯率29.55=17,611,713.71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5,5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