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20 日
- 法官林瑋桓
- 原告卓文仁、詹彩玉、詹林文姬、詹彩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6號 原 告 卓文仁 詹彩玉 詹林文姬 詹彩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傑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成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林宜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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