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4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29號

返還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林修平

原告
盛齊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乾
訴訟代理人
黃煒迪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暄予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怡萱律師
被告
星暘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弘正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60,56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亦即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部分(計算至起訴前1日)應併算其價額。復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規定。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任何裁判費,起訴程序並不合法,但其情形可以補正。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626,500元,及自114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其原本及起訴前利息部分(計至114年6月24日)之總額共14,774,769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4,774,7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5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60,56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金額:新臺幣)
編 號 計算 類別 計算本金 (元) 起始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利率 (年息) 金額(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債權原本 14,626,500     14,626,500  利息 14,626,500 114年4月12日 114年6月24日 74/365年 5% 148,269 合 計       14,774,769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