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3號
- 原告
- 鴻興發企業社即陳淑得
- 訴訟代理人
- 張立宇律師
- 被告
-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育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訴之聲明為:一、被告應將原告在蝦皮購物平台註冊之名稱「candyme」之帳號予以復權。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6萬3,500元,即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就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請求非屬對於親屬關係、身分權及人格權有所主張,應為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原告未陳明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屬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即165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71萬3,500元(165萬+106萬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3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