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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3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范智達

原告
鴻興發企業社即陳淑得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被告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育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訴之聲明為:一、被告應將原告在蝦皮購物平台註冊之名稱「candyme」之帳號予以復權。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6萬3,500元,即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就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請求非屬對於親屬關係、身分權及人格權有所主張,應為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原告未陳明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屬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即165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71萬3,500元(165萬+106萬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3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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