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82號
- 原告
- 吳蕙如
- 被告
- 幣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光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5,700元(63萬5,004元+自民國114年6月24日起至起訴之日即114年7月1日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695.8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