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8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法律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01 日
- 法官謝宜伶
- 法定代理人張連鳳、倪麗惠
- 原告謝賀叡
- 被告杰藝文創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22號 原 告 謝賀叡 訴訟代理人 章文傑律師 李弈成律師 被 告 杰藝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連鳳 倪麗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核屬財產權訴訟。依原告提出之訴訟資料,尚無法計算其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屬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 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張韶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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