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8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董事法律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
    謝宜伶
  • 法定代理人
    張連鳳、倪麗惠

  • 原告
    謝賀叡
  • 被告
    杰藝文創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22號 原 告 謝賀叡 訴訟代理人 章文傑律師 李奕成律師 被 告 杰藝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連鳳 倪麗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本院裁定,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李弈成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李奕成律師」。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依前揭規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張韶恬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