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22號
- 原告
- 謝賀叡
- 訴訟代理人
- 章文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奕成律師
- 被告
- 杰藝文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連鳳
倪麗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本院裁定,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李弈成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李奕成律師」。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依前揭規定更正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