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8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法律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謝宜伶
- 法定代理人張連鳳、倪麗惠
- 原告謝賀叡
- 被告杰藝文創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22號 原 告 謝賀叡 訴訟代理人 章文傑律師 李奕成律師 被 告 杰藝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連鳳 倪麗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本院裁定,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李弈成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李奕成律師」。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依前揭規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張韶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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