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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8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官
    范智達

  • 當事人
    亞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37號 原 告 亞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時亞君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鳯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78萬4,000(1,848萬元+3,360萬元+1,670萬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63萬5,8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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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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