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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4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方祥鴻

原告
日日有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奕誠
被告
啾啾良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育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7,8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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