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65號
- 原告
- 賴政廷
- 被告
- 三石礦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林雪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抄閱股東名簿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即刻讓該股東抄錄股東名簿以證實該股權存在」,核其請求顯非就親屬關係及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係屬財產權訴訟,惟該財產權之價額為何無從核定,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