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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74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何佳蓉

原告
鼎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佳呈
訴訟代理人
李依蓉律師
被告
宏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淑雅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4萬69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1755元。原告前聲請就上開事件為調解,並繳納調解程序費用3000元,嗣調解不成立並請求進入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23條第1項規定,其調解程序之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則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萬8755元,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淯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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