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74號
- 原告
- 鼎弘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姚佳呈
- 訴訟代理人
- 李依蓉律師
- 被告
- 宏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淑雅
- 訴訟代理人
- 劉錦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4萬69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1755元。原告前聲請就上開事件為調解,並繳納調解程序費用3000元,嗣調解不成立並請求進入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23條第1項規定,其調解程序之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則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萬8755元,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