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90號
- 原告
- 李漢生
- 訴訟代理人
- 陳德弘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寧珈律師
- 被告
- 中菲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許家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信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關於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189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關於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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