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97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姜悌文

原告
台灣康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宏義
被告
砌星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宋 叡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對被告砌星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0,649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3,126元【計算式:自民國114年2月16日起至114年3月3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3,12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為533,7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