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24號
- 原告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被告
- 翔欣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許陳斌
- 被告
- 許麗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8萬0,370元(計算式:
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0,943元
,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萬0,44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500萬元) 1 利息 500萬元 106年11月1日 114年1月20日 (7+81/365) 4.14% 149萬4,936.99元 2 違約金 500萬元 106年11月30日 107年5月29日 (181/365) 0.414% 1萬264.93元 3 違約金 500萬元 107年5月30日 114年1月20日 (6+236/365) 0.828% 27萬5,168.22元 小計 178萬370.14元 合計 678萬3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