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95號
- 原告
- 雲商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崇閔
- 訴訟代理人
- 曾耀賢律師
- 被告
-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忠
- 訴訟代理人
- 魏可威
陳政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序並不合法,但得予補正。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217,147元本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起訴後之孳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9,217,1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3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09,37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